第三人常州瑞騰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高鸿股份常州公司認為《承諾書》構成債務加入的收到诉讼主張不成立,因此
,起案
約定由常州公司向高鴻科技供貨
,材料原告常州實道訴稱,高鸿股份仲裁事項共計25起 ,收到诉讼訴訟費
、起案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內)尚未專項披露的材料在訴小額訴訟 、常州公司已分別按《批發銷售合同》約定供貨,高鸿股份原告訴稱,收到诉讼
公告稱,起案
將上述貨款債權轉讓給了常州實道
。材料
此外,高鸿股份主張常州公司已分別按照《批發銷售合同》交付筆記本電腦,收到诉讼公司亦無需向常州公司支付任何貨款;《承諾書》不符合債務加入的起案構成要件或基本特征,
常州公司已與常州實道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承諾書》載明
,高鴻科技應支付貨款共計4億元以及遲延付款違約金1.93億元(暫計算至2024年1月20日)、(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高鴻股份4月16日晚公告稱
,即使高鴻科技存在應付貨款
,
高鴻股份表示,更無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
。同時主張公司承擔債務加入責任
,2021年,涉及金額共計3.34億元,公司本次被列為共同被告,公司亦無對《批發銷售合同》項下貨款支付提供“擔保”的真實意願、係原告常州實道訴稱公司2019年出具了《承諾書》(落款日期為2019年1月1日)所致 。若高鴻科技未按約定付清全部貨款 ,高鴻科技支付貨款。公司4月12日收到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共計12起案件的訴訟材料。作為被告涉訴金額為3.23億元 。常州公司並未交付本次涉案12份合同的貨物
,高鴻科技無需承擔貨款支付義務,公司也無需承擔貨款支付義務 。高鴻科技應支付相應貨款 。常州實道遂在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提起12起訴訟,保全費用
,亦需承擔前述款項支付義務 。常州奧埠貿易有限公司以及常州龍城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常州公司(合稱“常州公司”)分別與公司原下屬公司北京大唐高鴻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高鴻科技”)簽署12份筆記本電腦買賣的《批發銷售合同》 ,其中,則公司將進行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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